《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 法》国债期货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2020-04-09

(2019 年 5 月 31 日发布 2020 年 4 月 8 日第一次修订) 

        为加强对国债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 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 常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国债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标准及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 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 数达到 5 次(含 5 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 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包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交 易)”的异常交易行为。

         2.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 达到 500 次(含 500 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 易行为。

         3.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 达到 100 次(含 100 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 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 80%的,构成“大额报撤单”的 异常交易行为。 

        4.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 照一次认定。 

        5.在统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 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 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 自成交次数统计。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 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 频繁报撤、大额报撤单次数统计,由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 主动发出的撤单行为计入撤单次数统计。 

        套期保值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 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套利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 和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 为。

         6.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 撤单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单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客 户相同。

         (二)处理程序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非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 交易所将该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三 次出现,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采取 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1 个月。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 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 码”是指根据我所有关规定标准认定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 账户。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合并计算。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合约上因实 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 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 在当日收市后通知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在会员,要求非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自行平仓。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 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 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 上不低于 1 个月。 

        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在会 员,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自行平仓。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10 个交易日。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 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 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 上不低于 1 个月。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在会 员,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自行平仓。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 会员、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 规定的持仓限额。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 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6 个月,并 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上述规定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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