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股指期货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2019-05-31

(2019 年 5 月 31 日发布)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 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 常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标准及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 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 5 次(含 5 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 卖(包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的交易)”的异 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400 次(含 400 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100 次(含 100 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 下单数量 80%的,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 2 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5.在统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 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 价指令、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 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 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大额报 撤单次数统计,由客户主动发出的撤单行为计入撤单次数统 计。 

        套期保值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 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 为。

         6.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 报撤单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 

        (二)处理程序 

        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 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 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1 个月。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 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 3 是指根据我所有关规定标准认定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 户。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合并计算。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合约上因实 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 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 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 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 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 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1 个月。

         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 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 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10 个交易日。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 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 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 4 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1 个月。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 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 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 的持仓限额。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 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6 个月,并视情 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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