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客户书
2017-04-06

尊敬的客户:

现就居间人的相关事宜向您作如下告知:

1、居间人是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个人或法人。居间人的主要作用是在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不是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或分支机构;

3、居间行为不属于委托代理行为;

4、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下单、代理资金调拨、代签交易结算单、代期货经纪公司或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5、居间人不得为客户做任何盈利与风险担保的承诺和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6、客户通过居间人的任何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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